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以河北金圣公司为被告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委托代建协议》,责令河北金圣公司返还代建费1100万元,并支付国兴环球公司违约金10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1.217亿元。2017年12月13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委托河北金圣公司代建的“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共计八栋楼”属于国兴环球公司所有,判令河北金圣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37亿元。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河北金圣公司拥有的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及股权等财产线索,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7年9月6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河北金圣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北金圣公司持有的河北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河北科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3年;查封了河北金圣公司名下的香国用(2014)第0035号与香国用(2014)第0036号两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要求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扣留应付款项1.3亿元,期限3年。河北金圣公司对以上保全行为提出复议,主张国兴环球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查封超过诉讼标的,同时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标的置换申请,申请以第三人无水港公司名下1.3亿元存款作为担保,请求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保全措施,国兴环球公司出具意见书不同意河北金圣公司提出的置换保全申请。2017年12月16日,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以无水港公司名下存款1.3亿元为河北金圣公司诉讼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河北金圣公司以1.3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无水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名下1.3亿元存款置换(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被保全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北金圣公司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无水港公司以1.3亿元存款提供担保属实,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一、(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担保人无水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12月13日,河北金圣公司通过沧州银行香河支行向无水港公司支付利息(含担保费)13946666.66元。
2018年2月22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主张的“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与《委托代建协议》中约定的“富力(北京)公司项目村民回迁楼”不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权属无法确定,现由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监管,此外《委托代建协议》已通过双方实际行为终止履行,判决驳回国兴环球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国兴环球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7月6日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2018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作出(2018)冀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和河北金圣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1100万元后,因履行代建事项所需的前提条件并未完全成就,双方在协议中对相关义务的约定亦不够完善和明确,故《委托代建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长期未能取得实际进展,双方对此现状均为明知,该《委托代建协议》事实上已终止履行。另认为,国兴环球公司初始诉请即为返还代建费1100万元,且《委托代建协议》无继续履行可能,为减少双方诉累,完整解决纠纷,判决河北金圣公司返还国兴环球公司代建费1100万元,并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国兴环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0月24日,被冻结的无水港公司名下1.3亿元存款解冻1.1亿元,其余2000万元冻结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