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结合实际,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演练时,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并公布执行,确保其完好有效,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无法当场处置的。
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实施演练,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