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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2-5章考点汇总(3)

蚂蚁考呗网     [ 2018-12-21 ]   点击次数: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类型 规定
撤回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
【典型考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将被(  )。
A.撤回    
B.撤销     
C.注销    
D.吊销
答案:C
2Z2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典型考题】关于无资质承揽工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B.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
C.当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应受理
D.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答案:A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2Z2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Z2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类型 法律责任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015年二级真题】24.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答案:D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类型 规定
初始注册 (1)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3)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1)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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