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二级建造师资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11页纸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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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2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P46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P4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
的证明文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于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
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
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
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P49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P47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
的,应当当场或者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P51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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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
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5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P56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P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
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
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
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
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
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
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
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P60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
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担责任。
P61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
范围承揽工程。
P6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于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66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
日起3 年内提出申请。
P67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己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
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 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 学时,其中必修课60 学时,选修课60
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 学时的继续教育。
P69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
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事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
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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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P72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P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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