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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答案(最新发布)(10)

蚂蚁考呗网     [ 2019-09-01 ]   点击次数: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中华民国宪法》声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托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这些特别法破坏了国民党在普通成文法典立法中所树立的建设民主、法制国家的形象,使国家法律在实质和形式意义上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冲突。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上达到了顶点。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都可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依据。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

四、分析题

54.答案

(1)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相沿成习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二是习惯本身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3)属于法律要素中的法律原则。其功能包括:指导法官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弥补法律规则的局限和不足。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法可能造成的不公。

55.答案

(1)不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镇政府无权撤销村委会主任职务。
(2)①《村民委员会》第3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②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村民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撤销该方案。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方案。

56.答案

(1) ①“德本刑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明法慎行,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想。

②唐太宗的个人原因和感悟。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后悔,认为死者不可复生,因此应审慎对待死刑,实行三复奏。后太宗认为实行三复奏,时间仓促,难以考虑充分,故又实行五复奏。

(2) ①死刑复奏西汉时期已出现萌芽

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3) ①从司法角度看,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加强死刑复核与复奏,慎重对待死刑,这体现了慎刑原则古以及对人权的保障。

②加强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五、论述题

57.答案

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精神和原则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培养和养成法治思维,具体包括养成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平等思维、权力制约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等。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思维要求制定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该做的论述)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可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平等权来论述)
3.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可从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来论述)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要求国家工作员按程序办事。

5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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