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基金的税收
1.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 印花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3)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3. 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 年12 月18 日起至2018 年12 月17 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税种 |
投资者 |
投资分类 |
买卖差价 |
分配收入 |
增值税 |
机构 |
除持有到期与QFII外其余征收 |
—— |
个人 |
免征 |
—— |
印花税 |
机构 |
免征 |
—— |
个人 |
内地投资香港 |
遵循香港规则 |
—— |
投资内地 |
不征收 |
—— |
所得税 |
机构 |
内地投资香港 |
征收 |
征收 |
投资内地 |
征收 |
不征收 |
个人 |
内地投资香港 |
不征收(除从封闭式基金获得企业债券差价外) |
征收 |
投资内地 |
不征收 |
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