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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二十七章考点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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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30 ]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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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第二十七章 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 海外市场发展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投资概况
(一)投资基金国际化的产生与发展
投资基金进行跨境投资、销售或管理被称为投资基金国际化。国际化基金的投资标的遍布全球,通常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为主要区域,其目的在于充分把握各国证券价格上升的潜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投资风险。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及投资市场出现国际一体化的大发展,基金的运营及销售出现了全球化及国际化的趋势。除了基金投资范围国际化,基金注册、基金管理以及基金相关服务跨国化之外,基金的跨罔销售也成为大趋势。
(二)投资基金国际化的意义
从投资角度来看,本国基金投资于国际证券市场,目的是能够自由地选择投资地域和投资标的,把握不同区域的投资机会,最大化基金投资者利益;同时资产规模的扩大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以较少的单位成本获取较大的规模效益。
从风险分散角度来看,国际化基金在全球不同的证券市场上进行资产配置,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非系统性风险,甚至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对冲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对于投资对象国而言,国外基金在本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购买本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产品,是一种较好的融资方式。
二、投资基金监管的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国际证监会组织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成立于1983年,现有近200个成员机构,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它是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目前,中国证监会己加入该组织的全部委员会。
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对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所应遵循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监管机构应建立向希望出售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发牌并实施监管的一套标准;其次,监管机构应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模式、构成以及分离和保护客户资产的法规;再次,监管机构应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披露,从而判断证券技资基金是否适合于一个特定投资者并评估投资者在该组合中权益的价值;最后,监管机构应确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评估、基金单位定价和赎回的一个适当和透明的依据。
2.关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各国立法应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标准,并应考虑如下因素: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程度,资本是否充足,是否具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健全的内控机制。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一国监管机构应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和审批权、对基金运作的检查权、涉嫌违规行为时的调查权及纠正权。
3.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
(1)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2)保护客户资产。
(3)公平、准确地进行资产评估和定价
(4)使投资者能根据基金章程所确定的条件赎回基金单位,并确保暂停赎回时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关于基金跨境活动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1)相互提供信息。
(2)提供自发性协助。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实地检查。
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职能的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应明确自身的责任,这一责任最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确保自身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经费来源、人力及其他资源以确保独立行使其职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6.关于自律监管的制度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由于自律组织对市场运作和行为的了解更为深入,专业水平更高,可能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比政府机构更快、更灵活。同时,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其管理对象除遵循政府法规之外,还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因此,应根据基金市场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当发挥自律组织进行直接监管的职责。
在上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国际证监会组织开始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投资基金的监管准则。该项工作主要由国际证监会组织下辖的技术委员会第五工作小组完成。
(二)欧盟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三)经合组织投资基金监管规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经合组织的作用之一是聘请知名的专家学者探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为各国政府提供建议。
经合组织在2005 年发表了《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白皮书》 (简称《白皮书》),提出了该组织对新时期投资基金治理及监管的原则性建议。《白皮书》共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律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是投资者权利。
第三部分是基金行业经营者的角色。
第四部分是市场纪律与市场体系。
第五部分是透明度与信息公开。
第六部分是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三、欧盟的基金法规与监管一体化进程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以欧盟国家为主的欧洲各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分化组合的过程,欧洲各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一体化。
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 UCITS),是欧盟跨境投资基金的主要模式。
目前,根据UCITS 指令成立的基金在很多市场都可以进行销售和投资,UCITS基金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基金品牌。
四、各国基金国际化概况
(一)英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英国投资基金国际化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发生于1997 年。英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国际化非常充分。目前,英国已发展成为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中心,在全球范围也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资产管理市场。
(二)美国基金投资国际化概况
美国首只国际投资基金出现于1955年,在20世纪80 年代以前,美国的国际基金也不足20家。美国基金的国际化投资进程是伴随着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开放而不断往前推进的。随着外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金融全球化过程的提速,美国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力度也在加大。
(三)卢森堡
作为欧洲第一、世界第八大金融中心,卢森堡拥有全球第二大基金资产管理市场、全世界20%的管理资产,同时也是另类投资基金的中心。
(四)爱尔兰
爱尔兰是欧洲的基金注册地之一。自1985年UCITS 一号指令启动以来,爱尔兰已成为跨境UCITS 基金的同义词,其注册基金资产的近80% 都属于UCITS基金。
第二节 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
一、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概况
(一) QFII 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QFII 的定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QFII),是我国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选择的一种过渡性资本市场开放制度。具体来说,是我国通过制度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转换为我国货币,通过境内专门机构严格监管的账户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其在境内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相关机构审核后方可汇出境外的制度。这一过渡性安排旨在实现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又通过外汇管制和宏观调控的手段避免外资对国内证券市场冲击的目标。
2.QFII的设立标准
我国对QFII主体资格认定、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资金管制、托管人资格等几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1)QFII主体资格的认定。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对资产管理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应在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对保险公司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对证券公司而言,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而言,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②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③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④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管理办法》在政策上适度倾斜于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基金的申请将会得到优先考虑。
(2)投资额度的规定。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简称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3)投资范围、持股比例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③证券投资基金。
④股指期货。
⑤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①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②所有境外技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技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资金管制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自合格投资者累计汇人投资本金达到等值2000万美元之日起计算。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5)托管人资格的规定。QFII托管人具有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监督投资者投资运作等职责。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②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③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合格投资者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⑦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3.QFII机制的意义
(1)促使中国的封闭资本市场向开放的市场转变。
(2)QFII机制促进国内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化。
(3)QFII机制促进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趋于理性化。
(4)QFII机制加快我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步伐,实现我国证券市场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二)QD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QDII的定义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这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机构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QDII是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目前,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2.QDII的设立标准
(1)申请成立QDII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对证券公司而言,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即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①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③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④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⑤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⑥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购买不动产。②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③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④购买实物商品。⑤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人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⑥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⑦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⑧从事证券承销业务。⑨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时,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为其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境外投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②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③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④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而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①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③有足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3.QDII机制的意义
(1)QDII机制可以为境内金融资产提供风险分散渠道,并有效分流储蓄、化解金融风险。
(2)实行QDII机制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资本流出置于可监控的状态。
(3)建立QDII机制有利于支持香港特区的经济发展。
(4)在法律方面,通过实施QDII制度,必然增加国内对国际金融法律、法规、惯例等规则的关注,从长远来说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金融制度的接轨。
4.我国QDII的改革方向
(1)调整证券经营机构QDII业务的资格准人条件。
(2)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子公司担任QDII业务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条件,理顺母子公司的合作机制。
(3)根据实践情况调整QDII产品的业绩披露标准。
(4)调整QDII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范围。
(5)完善外汇额度管理的有关表述。
(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目前,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49%。
(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全面评估经营状况
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加强风险管理
5.申请报批
6.重大事项报告
二、中国基金国际化发展情况
(一)QFII的业务概况
1.我国QFII的发展历程
200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QFII制度在我国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2002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2003年5月23日,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成为我国第一批获准入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我国QFII机制的特点
(1)QFII制度引人时的跳跃式发展。
(2)QFII准人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
(3)我国对QFII制度的设计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3.QFII投资A股市场的形式及投资风格
目前QFII在A股市场主要采取三种投资模式:自营模式、基金模式和客户资金管理模式。
(二)QOII的业务概况
按照目前我国QDII制度的实践,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主体,我国QDII产品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商业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以及保险企业发行的QDII产品。
2.我国QDII基金产品的特点
(1)QDII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新兴市场的股票和(非对冲)基金。
(2)QDII基金的投资组合较为丰富。
(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国内基金公司除了借助境外投资顾问的力量外,还可以组成专门的投资团队参与境外投资的整个过程,具有完全的主动决策权,体现出专业性强、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特点。
(4)QDII基金产品的门槛较低。
3.我国QDII基金的投资风格
从投资风格来看,我国QDII基金有增值型、积极成长型、稳健成长型和指数型等各种投资风格。
(三)RQFII的业务概况
1.获批情况
在2011年年底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技资试点办法〉的规定》,明确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以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可参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并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产品类型。
2.RQFII投资情况
在各类RQFII机构中,基金系RQFII机构成为主力。随着RQFII政策逐步放宽,RQFII机构也开始陆续拓展美国、欧洲市场。
(四)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
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允许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五)境外分支机构业务情况
略。
(六)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
1.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这种制度下,在一国(地区)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都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
2.沪港通与深港通
为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下的股票正式开始交易。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又共同签署了深港通联合公告,批复了深港通试点,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下的股正式开始交易,港股市场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再度升级。
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通,在内地与香港之间搭建起资本流通的桥梁,极大地活跃了人民币资本市场。其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剌激人民币资产需求,加大人民币交投量。
(2)推动人民币跨境资本流动。
(3)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
(4)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3.债券通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宣布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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