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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十九章考点讲义汇总(2)

蚂蚁考呗网     [ 2017-10-30 ]   点击次数:

例19-1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10000 份基金人当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60 元,则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为1.60×10 000 = 16 000 元。对该基金按1 : 1. 60 的比例进行拆分操作后,基金净值变为1.00 元,而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10000 份变为10000×1.6 = 16 000 份,其对应的基金资产仍为1.00×16 000 = 16 000 元,资产规模不发生变化。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日按面值分配
2.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申购,不享受假期分红
3.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赎回,享受假期分红
第二节  基金税收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2016 年5 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
  2016 年1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8 年9 月18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三)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2015 年9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 年9 月8 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 。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二、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一)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1.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机构投资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3. 所得税
(1)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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