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2.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3.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
②所有开办增值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当公示增值服务的内容;
③统一印制服务协议,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④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选择接受增值服务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
⑤增值服务费应当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⑥提供增值服务和签订服务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基金销售机构,任何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务费;
⑦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隋形。
4.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增值服务并以此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的,应当将统一印制的服务协议向证监会备案
5.客户维护费: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6.基金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1.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方式是分散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财产适当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2.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1.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2.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
4.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临时报告;
⑧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⑨管理人、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⑪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份额持有人及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