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特征
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相对于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和社会力量监督,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特征。
1.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及其权限和职责,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职责。
2.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审批权、检查权、禁止权、撤销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等监管权,均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
不同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不同,但至少包括以下两个:
1.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使其免于滥用客户资产、内幕交易等欺诈、操纵行为的侵害。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须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也必须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目标。
(四)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也不能怠于行使法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秉公执法,不偏不倚。
2.高效监管原则
高效监管,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监管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监管机构既要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和市场的活力。
3.适度监管原则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应完善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和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4.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以确保基金运行稳健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分类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不同类别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从投资对象来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由于并购基金常常涉及杠杆操作,可能引发风险外溢,因此对其监管要求高于创业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和市场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
二、自律组织
(一)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概念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是指行业自律组织对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约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一般采取行业协会形式,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组成。
(二)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1.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第一,目的一致,都是确保国家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积极补充。
第三,行业自律组织在政府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
2.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政府监管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而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
第二,依据不同。政府监管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而行业自律除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外,还依据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