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2.接受过环评机构的聘请参与所评审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
3.父母、夫妻、子女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市环科院报告。
(五)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六)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需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评估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环评文件审查到批准期间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购物卡等。专家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咨询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专家咨询费用由市环科院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
(三)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四)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六)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组成员的意见,根据专家达成的共识形成专家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和反映,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结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凡多次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本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将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技术评审中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的专家,未提前1天以上告知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2次以上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
(四)被抽取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评文件评审累计3次以上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
(七)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八)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对环评机构停止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6个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环保部和省环保厅。
(一)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二)贿赂专家的,包括馈赠专家所谓的“评审费、咨询费、评估费”以及礼品(含土特产等)、礼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三)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干预专家发表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