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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2-06 ]   点击次数: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1   安徽幸福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74号   普通   1、安徽幸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24000万元,在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湾里工业园新建。年产50万套汽车塑料配件项目。本项目已于芜湖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鸠发改[2020]118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注塑等环节应密闭或负压操作。有机废气经有效处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外排废水应满足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   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8号   普通   1、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有项目于2006年取得我局批复并通过验收(环验[2009]14号)。该公司拟投资110万元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19号建设制动元件生产线改建项目。该项目通过芜湖市经信局备案登记(项目编号:20193402033014),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已建项目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新建钝化废水处理设施,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排口达标排放。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   芜湖华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评审 [2021]9号   普通   一、芜湖华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在芜湖市南陵县(戴公山林场)工山镇乔村建设猪场改建项目。项目租赁面积100亩,建筑面积16836.6平方米,购置生猪喂料线11条、自动供水线11条等,项目建成后,可养种猪800头,年出栏商品猪22000头。该项目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南陵县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编码:2020-340223-03-03-012869)。
根据《报告书》结论、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意见、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公示及批前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办〔2020〕1号)以及《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南政〔2016〕40号)等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业的工作部署,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原则同意芜湖华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利用现有厂址,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猪场改建项目。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应建立以生态农业、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为理念的养猪场,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提高各种物料的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猪舍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区恶臭、异味发酵床车间恶臭经有效收集处理后通过规范设置的排气筒排放。污水收集区和处理区、异位发酵床车间应封闭。厂区定时喷洒除臭剂。
畜禽养殖废气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沼气火炬燃烧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我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二)废水防治方面
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废水采用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处理后沼液部分进入异位发酵车间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其余还田利用,废水不得外排。应做好暂存池的日常维护和引流,避免暂存池内沼液进入地表水体。
项目生产过程中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中相关标准限值。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三)噪声防治方面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应针对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各类水泵进行基础减振,通过车间建筑进行隔声。施工期施工作业现场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四)固废防治方面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产生的猪粪便和沼渣用于生产有机肥基料外售给有机肥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病死猪和胎盘厂内安全填埋井安全填埋,安全填埋并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废脱硫剂厂家回收,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设置危废暂存点,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畜禽粪便等养殖废渣无害化处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 6 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无害化处理规定;粪便加工成有机肥应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中相关标准要求,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堆肥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中相关要求。
(五)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加强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防治。厂区应按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实施分区防渗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包括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异位发酵车间、初期雨水池、污水输送管线、废水池、危废暂存间、猪舍等区。一般污染防治区主要包括仓库,非污染防治区主要包括办公区、绿化区等区域等。对地下水影响途径进行有效预防,防止废水、废液的下渗,确保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安全。
三、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加强与南陵县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的联动,加大对周围群众的科普宣传。发生事故时,及时发布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后果、风险防范措施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事故应急演练。
四、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以及《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4   繁昌县雨润未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承诺准许 [2021]1号   普通   现收到繁昌县雨润未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雨润·繁昌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文件。该项目位于峨山镇象形村,经繁昌区发改委批准(发改告知【2020】116号),项目总投资约50000万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项目属于芜湖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和安徽思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项目全面落实安徽思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之前,不得生产。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经评估、复核后,对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六、我局委托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   芜湖海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3号   普通   1、芜湖海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在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小型产业孵化基地新建年产1000 台半导体专用温控设备项目。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沈巷片区起步区托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部分区域托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该项目建设地点属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范围。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管秘[2020]387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一般废气经有效治理后,外排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制要求。组装等环节应密闭或负压操作。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各自经有效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协议要求。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   芜湖埃科泰克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2号   普通   1、芜湖埃科泰克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拟投资14299万元,在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30号企业现有厂房内建设装配试验线,实施新能源汽车用混合动力变速箱(DHT)项目。项目已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管秘[2020]81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外排废水应满足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7   芜湖连庆纸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1号   普通   1、芜湖连庆纸业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产2000万件包装制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鸠江开发区龙腾路52号。项目通过鸠江区发改委备案登记(鸠发改【2020】243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评估意见、评审意见、复核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废气外排应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外排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排放标准。锅炉应采用清洁燃料,燃烧废气设置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不低于90%,废气经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施限值。设置环境防护距离100米。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废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选择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配备警示牌等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演练。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8   芜湖市鑫通塑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5号   普通   1、芜湖市鑫通塑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工业园区严石大道7号实施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项目。项目建设取得了鸠江区发改委备案(鸠发改[2020]258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混料等环节密闭进行。有机废气经治理后外排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有机废气外排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料。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9   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4号   普通   1、芜湖恒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10-12号,该企业已有“年产3000万套电加热器生产线项目”于2017年取得我局环评批复(环内审[2017]181号)并于2018年通过环保验收。因企业发展,现拟投资11500万元,在企业原厂房内实施“新增年产1000万套化霜管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备[2020]64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一般废气经有效治理后,外排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外排执行已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本项目不新增排放。水检工序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0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10号   普通   1、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拟投资199500万元人民币,在芜湖市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商合杭江北站东北角实施皖江学院新校区一期项目。项目建设取得了芜湖市发改委批复(芜发改社会【2020】435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江北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控,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文明施工,做好施工作业区的防风抑尘措施,对运输沙石、水泥、轻集材料等施工材料的车辆,应合理组织并采取封闭和遮盖措施,减少物料抛撒和扬尘。食堂油烟经净化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其他废气外排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应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一般实验室废水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对各类产噪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外排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中有关标准。运营期噪声外排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有关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实验废液等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1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评审[2020]299号   普通   一、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0]349号),总投资100亿元,建设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七期江北光伏组件盖板项目。项目分两段厂区建设,其中B段总投资67亿元,环保投资1亿元,位于芜湖江北集中区和谐大道以西,皖江路以南,占地1496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联合生产车间(设置八条光伏组件盖板生产线)、深加工车间、原料系统、碎玻璃回收系统、余热发电系统及配套公辅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24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产能。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公示及批前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和经开区管委会关于项目用地的说明。鉴于本项目与信义六期项目单条生产线产品产能的高度相似性,依据信义六期项目前期论证结果,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从环境保护角度,在建设单位承诺不生产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原片),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履行我局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内容及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禁止使用国家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单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来源方面
加强原料管控,原料不得使用三氧化二锑。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炉窑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富氧燃烧,烟气经引出余热发电,八台炉窑产生的烟气分别通过“静电除尘+SCR脱硝+半干法脱硫系统+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执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层转《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函2019【57号】文)中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A级企业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HCL、氟化物排放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执行,氨逃逸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原料输送、破碎系统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要求。镀膜车间为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在线脱附催化燃烧+活性炭脱附再生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水储罐氨无组织挥发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从屋顶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并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三)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加强节水措施,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基板及设备冷却水、RO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厂区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反渗透膜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同部分外排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江北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长江。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厂区构筑物、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应严格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储罐区、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相关要求执行,避免污染地下水、土壤。
(四)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五)固废防治方面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应根据特性按照规范要求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制度,集中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属一般工业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各类固废应及时清运,不得在厂区长期堆存。
(六)环境风险方面
企业应在满足安全及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应对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收集、处理、贮存过程的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事故状态下,含有有毒有害物料的消防废水及泄漏液体应采取事故应急池收集等有效管控措施,不得排入雨水管网,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企业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江北、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在集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实行单列前,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在我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并落实总量核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我局监管下开展前期项目(1-5期)的提标改造论证,并完成信义六期项目及相关前期项目提标改造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行业A级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削减指标,否则本项目不予验收投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申报登记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排污许可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2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评审[2020]298号   普通   一、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0]349号),总投资100亿元,建设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七期江北光伏组件盖板项目。项目分两段厂区建设,其中A段总投资33亿元,环保投资4700万元,位于芜湖江北集中区和谐大道以东,皖兴路以北,占地81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联合生产车间(设置四条光伏组件盖板生产线)、深加工车间、原料系统、碎玻璃回收系统、余热发电系统及配套公辅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具备年产12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产能。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公示及批前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鉴于本项目与信义六期项目单条生产线产品产能的高度相似性,依据信义六期项目前期论证结果,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从环境保护角度,在建设单位承诺不生产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原片),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履行我局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内容及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禁止使用国家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单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来源方面
加强原料管控,原料不得使用三氧化二锑。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炉窑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富氧燃烧,烟气经引出余热发电,四台炉窑产生的烟气分别通过“静电除尘+SCR脱硝+半干法脱硫系统+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烟尘、SO2、NOx排放执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层转《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函2019【57号】文)中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A级企业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HCL、氟化物排放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执行,氨逃逸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原料输送、破碎系统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要求。镀膜车间为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在线脱附催化燃烧+活性炭脱附再生装置处理后分别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水储罐氨无组织挥发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高压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从屋顶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并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三)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加强节水措施,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基板及设备冷却水、RO浓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厂区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反渗透膜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同部分外排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江北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长江。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厂区构筑物、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应严格落实分区防腐防渗措施。储罐区、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相关要求执行,避免污染地下水、土壤。
(四)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
(五)固废防治方面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应根据特性按照规范要求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制度,集中收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属一般工业固废的,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各类固废应及时清运,不得在厂区长期堆存。
(六)环境风险方面
企业应在满足安全及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生产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应对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收集、处理、贮存过程的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事故状态下,含有有毒有害物料的消防废水及泄漏液体应采取事故应急池收集等有效管控措施,不得排入雨水管网,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企业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江北、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在集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实行单列前,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在我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并落实总量核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我局监管下开展前期项目(1-5期)的提标改造论证,并完成信义六期项目及相关前期项目提标改造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行业A级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削减指标,否则本项目不予验收投产。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排污许可申报登记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排污许可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3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1)7号   普通   1、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已有搬迁技术改造项目于2017年取得我局环评批复(环行审【2017】37号)并通过环保验收(环验【2017】123号)。现企业拟投资6990万元,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实施转炉钢渣处理改造项目.该项目经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三经信【2020】24号)。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公示及批前公示意见反馈情况,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辊压破碎产生的粉尘经设备上方设置的密闭罩收集,实现辊压区密封,收集后废气采用辊压除尘系统进行处置,该系统采用“洗涤塔+湿旋脱水器”工艺,尾气达标排放。一般废气经有效治理后,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中相关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技改工程新增废水主要是辊压破碎、热闷以及除尘系统等产生的生产废水,收集后经新增的废水收集系统和辐流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闷压蒸汽管道应设置隔声、消声设施。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影响控制在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范围内。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4   大陆汽车车身电子系统(芜湖)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0)4号   普通   1、大陆汽车车身电子系统(芜湖)有限公司已有智能化高端显示器及仪表项目于2020年取得我局环评批复(芜环评审[2020]20号)。现因项目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本项目投资24000万元,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路18号,建成后新增 “年产显示屏半模组1860000件、光学粘合显示屏半组合513639件”的生产规模。项目已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登记备案(开管秘[2019]217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喷漆等环节应密闭或负压操作,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废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外排废水应满足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5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0)3号   普通   1、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年产6000万件钣金件生产线项目于2011年取得我局环评批复并于2012年通过环保验收(环验[2012]70号)。因企业发展,现拟投资200万元,调整现有产能和设备,在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58号实施钣金件生产线技改项目。该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鸠经信[2020]127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一般废气经有效治理后,外排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调配、堵孔和补缝等环节应密闭或负压操作。有机废气经有效治理后,外排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制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废水外排执行已有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本项目不得新增废水。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6   安徽中晟电器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评审(2020)2号   普通   1、安徽中晟电器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街道清水河路西侧美的工业园6号厂房新建钢化玻璃生产项目。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开管秘[2020]384号)。根据《报告表》申报材料,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及公开公示反馈意见,该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工程措施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一般废气经有效收集治理后,外排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应同时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抑尘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废水定期沉淀后汇同生活污水一并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标准并满足纳管协议要求,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无法接入污水处理厂期间,不得生产。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降低噪声。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经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公司内临时贮存设施建设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以免产生二次污染。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度做好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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