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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学习时刻 · 政策文件④|《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20-06-14 ]   点击次数:

(二)部门审查。《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评估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应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土十条》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专项督察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汇总后,印送《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三)组织抽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察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抽查评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终期考核结果于2021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

第九条评估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和审计署分别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省(区、市),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中央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在评估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土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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