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应按照绿色交付标准及成果要求提供实体交付及数字化交付成果。数字化交付成果应保证与实体交付成果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可在交付前组织成果验收。
7.2交付要求
7.2.1应对建筑开展综合效能调适,包括夏季工况、冬季工况及过渡季节工况的调适和性能验证,使建筑机电系统满足绿色建造目标和实际使用等要求。
7.2.2应组织相关各方建立综合效能调适团队,明确各方职责,编制调适方案,制定调适计划。
7.2.3综合效能调适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的规定。综合效能调适完成后,应将相关技术文件存档。
7.2.4数字化交付的内容及标准应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当所在地区未规定时,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确定,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7.2.5数字化交付内容应包含数字化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施工影像资料、建筑信息模型等。应编制说明书,详细说明交付的范围与内容。
7.2.6建筑信息模型应按单位工程进行划分组建,每个单位工程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分专业模型以及综合模型文件。
7.2.7应基于构件维护、保养、更换、质量追溯等需求,为建筑信息模型构件建立编码,并确保构件编码的唯一性。
7.2.8服务数字化运营维护的建筑信息模型应包含供应商和维护保养等信息。
7.2.9数字化交付过程中数据传递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7.3效果评估
7.3.1应对绿色建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效果评估报告。可采用内部自评的形式,或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评估。效果评估应包含但不限于绿色施工、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等内容。
7.3.2效果评估的具体内容、参考标准、评估结果以及证明材料等应进行汇总,形成绿色建造效果评估表。
7.3.3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专项报告、分析计算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
7.3.4进行绿色施工效果评估时,证明材料应包括绿色施工评价定级报告,评价定级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执行。
7.3.5进行减排效果评估时,证明材料应包括碳排放计算报告,计算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执行。
7.3.6场地和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