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过程中,如遇突发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十五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委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并立卷存档,永久保存;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新规 | 天津有房子的注意!这笔钱有新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