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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房子的注意!这笔钱有新变化!(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2-16 ]   点击次数:

近日,天津政务网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据悉,原《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14日到期。2020年10月,天津市住建委曾结合天津实际情况,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重新修订的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最新公布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原来相比,其中进一步完善了使用范围,并着重增加了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天津有房子的注意!这笔钱有新变化!(最新发布)

完善适用范围

因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屋面、外檐对其是否存在局部损坏,及电梯、排水管道是否属于突发情况无法准确判定,且局部屋面、外檐维修无法彻底解决漏雨问题,故删除关于“局部”、“突发”的表述。

增加应急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

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且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不足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共同查勘、协调处理,召开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维修方案并立即组织维修。超出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经过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维修后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

为进一步增加应急资金使用透明度,在原有公示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

增加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

结合我市应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信访情况,明确了业主反映信访诉求渠道、异议核实主体等,为办理信访提供了有力支撑。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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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的维修。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及资金存储、结息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属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各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管理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审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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