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当如何基于该租赁合同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租赁付款额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A产品成本。 4.问: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 三、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1.问:某国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无结算义务,该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对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四、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1.问:债务人能否在债务重组合同签署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答: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因此,债务人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在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时点,如果债务的现时义务尚未解除,债务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2.问: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企业如何判断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属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转股”)方式? 答:在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