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我国制定《税法总则》时机和条件已成熟 “制定《税法总则》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纳入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牵头,组织起草《税法总则》。”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主要税种将实现立法,为何还要制定《税法总则》?谈及背后理由,朱征夫认为,制定《税法总则》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为编纂《税法典》奠定基础。这是我国现阶段编纂《税法典》的最佳路径。同时,有助于促进税法的体系整合,加强纳税人保护、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税收话语权。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立法步入“快车道”,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一项税法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具体是指,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 制定《税法总则》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朱征夫表示,《税法总则》作为规范所有税种、涵盖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纲性法律,涉及税收体制安排和基本税收制度。《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需要法定的范围并不限于其列举的税种设立、税率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而是包括所有的税收基本制度。 因此,“制定《税法总则》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不仅可以为编纂《税法典》打基础、做铺垫,也有助于表达国家对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朱征夫表示。 时机和条件已成熟 作为一种国际趋势,大陆法系国家高度重视税收法典化,1977年《德国税收通则》、1950年《法国税收总法典》、1998年《俄罗斯税法典》、2003年《西班牙税收一般法》、2000年《意大利纳税人权利宪章》都是这方面的范例。即便是英美国家,税收法典化也很普遍,1986年《美国联邦税法典》就对全球税改影响至深。 制定《税法总则》可以为编纂《税法典》奠定基础。朱征夫告诉记者,受《民法典》编纂过程的启发,鉴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的税收法定已经基本落实,制定《税法总则》可以完成关键一跃,为制定《税法典》奠定基础。这是我国现阶段编纂税法典的最佳路径。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制定《税法总则》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在朱征夫看来,税法体系庞大,规范众多,事关全局,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适时启动法典编纂工作。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税收基本法(草案)》到2006年的《税收通则法(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学界齐心协力,对税法体制和基本制度的立法已进行多轮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素材和经验。这为制定《税法总则》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助力改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