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无住宅的多层综合楼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如何执行?例如一层商铺二、三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或者一层商铺二、三层办公,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
答:按照单栋建筑商业和旅馆部分的总规模确定。(潍公通[2017]68号第12条)
2、改变用途的局部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建筑没有防火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局部是否需要增设?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对于此日期之前已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消防改造设计时,该局部改造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否需要执行该规范?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3.5.4条规定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条文解释中说明其作用主要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负荷供电。
请问当该大型超级市场的消防水泵、消防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负荷已采用双路市政10kV线路供电时,是否还需要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
答:双路市政10kV电源满足双重电源要求时,消防负荷可不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及条文说明)
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等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2条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规定场所的地面还能否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答:可以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
6、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是否必须使用低烟无卤线缆?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选型应执行GB50116-2013第11.2.2条规定。
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3.0.2条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问:在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该系统的设计深度是什么具体要求?
答:设计说明中交代预留充电设施的数量(比例),在平面图中标注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供电设备的位置、空间,绘出进出线路由等,满足以后安装需要。(参考国标图集18D705-2)
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GB51309-2018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建筑电气》总第259期GB51309-2018国家标准编制组答复)
答:不可以,应执行GB50974-2014第7.1.6.2条规定。
9、GB51309-2018表3.2.5III-2规定营业厅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3lx,第3.2.8.1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应设出口标志灯,那么200~400m²的营业厅是否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设出口标志灯。
答:应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1)条规定,大于200m²的营业厅均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10、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丁宏军在宣贯时要求按本标准执行,王金元在南京宣贯时要求按GB50016-2014防火规范10.1.6条执行,具体如何执行?
答:当应急照明为三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本防火分区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应急照明为一、二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勘察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场地地层液化判别时,整个场地只有一个钻孔为严重液化,其它孔大部分为轻微-中等液化,综合判别时,该场地综合液化等级该如何评价?
答:首先应查找原因,综合分析异常点的地层分布、性质、密实度和试验设备、操作、试验点位置等因素,排除人为因素和偶然因素,若与其他判定孔基本一致,可将该孔点当异常点处理;若的确该点处与其他明显不一致,需增加试验孔数量,查明分布范围,可分区评价。
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中根据第8.6.2条和第8.6.5条规定,潍坊寿光洪灾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应取室外地坪高程?
答: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的规定,只有地基土处于饱和状态的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高程。若洪水淹没区地下水位较深,地基土为非饱和土,而洪水淹没时间短,地表水下渗不能形成饱和地基土,可不考虑对工程抗浮的影响。若地表水停留时间较长或地基土渗透性较强,形成地基土饱造成地下水位升高,此情况应按抗浮设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高程考虑。对潍坊寿光洪灾地区,抗浮水位取至室外地坪标高较为安全、合理。
3、若在勘察范围内未见水,但抗浮设防水位(历史最高水位)位于基础底面以上,是否应该取水样并评价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答:如果是周边降水造成勘察范围内未见地下水,应收集资料进行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否则,可不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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