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当建筑内全部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能否增加1.0倍;
答复:不能增加疏散距离,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0倍。因为:气体灭火系统不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16、《建规》第6.4.10条,“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的实际意义?是否所有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的甲级防火门,均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常开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何种形式的常开甲级防火门,才能保证双向疏散?
答复:在疏散走道处的甲级防火门之所以要求常开,是因为使用频率很高,以避免频繁的开启、关闭,常开甲级防火门开启方向不限,详见《建规》6.4.10条的规定。
17、《建规》第6.4.5条规定: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室外消防钢梯在外墙2m范围内如果设甲级防火窗,是否符合要求?
答复:甲级防火窗属于窗的范畴,2m范围内设甲级防火窗不符合要求,详见《建规》6.4.5条的规定。
18、《建规》附录A.0.1规定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其中屋面存在排水找坡的问题,屋面面层厚度按照最高点还是建筑做法表中面层厚度计算?
答复:取坡屋面高度的平均值。
19、如图:带两层商业网点的18层住宅楼,南北两侧有高差,从住宅门厅一侧(消防登高场地一侧)计算建筑高度为51.2m,从一层商业网点一侧计算建筑高度为55.0m,本建筑是按照左侧建筑高度51.2m定性为二类住宅还是按照右侧建筑高度55.0m定性为一类住宅?
答复:按《建规》附A.0.1条第4款台阶式地坪建筑计算。
20、住宅下部的三层商铺或独立的三层商铺,楼梯梯段、二三层楼梯间的疏散门、楼梯间首层疏散门最小净宽度按多少执行?
答复:《商店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店铺,楼梯设计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1.6条的规定。
21、住宅(建筑高度54m及以下)首层为储藏室,储藏室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可以按照《建规》第5.5.25第1款及和第5.5.25条第2款的规定设计?
答复:不可以,储藏室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详见《建规》5.5.8条的规定。
22、高层住宅建筑每个单元的消防电梯是否必须下至地下每层储藏室层。
答复:必须,详见《建规》第7.3.2条、第7.3.8.1条的规定。
23、住宅建筑的地下库房能否标注“丙类库房”,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复:可以,按500㎡,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24、单层公共建筑(如宿舍)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5、冷库建筑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6、外门窗改造工程是否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应设,详见《建规》7.2.4条的规定。
27、当双扇窗中间设有中竖框时,消防救援窗口可否包含中竖框?
答复:不包含,详见《建规》7.2.5条的规定。
28、消防救援窗口是否应沿着建筑物四周均设置?
答复: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宜均匀布置。消防救援窗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消防救援窗宜设置在公共部位,如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等。
(2)消防救援窗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对应(没有必要建筑的四周均设置消防救援窗,因为消防救援窗通过走廊和其他房间都有联系)。
(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设置消防救援窗(含首层)。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楼层部分,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商业服务网点也可以不设置消防救援窗。
29、单层厂房设有上、下两层外窗,上层外窗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答复:不需要设。
30、在建筑外墙上门窗耐火完整性低于0.5h情况下,高层住宅外挑空调板保温材料是否必须采用A级保温材料?可否采用胶粉聚苯颗粒?
答复:空调板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同外墙采用A级保温材料,空调板保温材料可采用A级的胶粉聚苯颗粒,详见《建规》6.7.5条、6.7.7条的规定。
31、某底部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疏散距离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考虑,那么请问,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墙能否开设甲级防火门及防火卷帘?
答复:不可以,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32、小区地下车库防火分区内设置设备用房如配电室之类的,该防火分区最大面积是考虑4000m2(加自动灭火系统)还是按照2000m2考虑?
答复:按照最大面积不超过2000m2执行,详见《建规》5.3.1条的规定。
33、地下车库内的部分设备用房无法集中划分防火分区时,是否可以划在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建规》第5.5.17条的规定)?设备用房的面积如何控制?
答复:分散布置时,只要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500㎡,可以合并计入车库防火分区内;面积大于500㎡,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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