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281,59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2%;反对7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026%;反对72,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646%;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2,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14%;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295%;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2,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14%;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295%;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8%;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73%;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436%;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9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20年4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