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开发商,当事人在“广铝·荔富湖畔”楼盘A1栋门口安装喷画布。喷画布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下,厨余垃圾处理厂距离大于500米,可视为无伤害距离;但厨余垃圾处理厂的臭味,可能随着风向飘到几公里外,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距离厨余垃圾处理厂大于3公里以外,才可视为安全距离。”等内容,并将距离垃圾场2公里以内的其它3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严重”,将距离垃圾场2-2.6公里的其它7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较严重”,将当事人的“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不影响”。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在朱村厨余垃圾场项目信息公示以及公众意见收集阶段,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朱村地区的楼盘销售造成了影响,又增加了相关公众对政府规划的朱村厨余垃圾厂的误解,违法情节恶劣,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