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申报控制人数见附件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情况,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教师的倾斜力度,严格控制学校领导推荐比例。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20%,同一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6.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7.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在开展基层卫生职称系列评审的同时,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高评委会评审时,单独设组、单独评审。
8.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9.允许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10. 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1.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申报程序。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各系列高评委。报送材料无同级人社部门盖章的,高评委会不予接收。盟市、旗县无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系列材料,仍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接收,按原渠道报送。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各高评委。
(三)完善职称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