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地要尊重省级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政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管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考核。同时,对于偏离政策性要求、业务拓展迟缓、风险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隐瞒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将采取约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加以督促,并委托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担公司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形成推动农担工作合力。各地要统筹农担与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担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补系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级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抄送国家农担公司,以后年度有调整的,应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备),并在绩效评价时对“双控”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担机构的监管,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农〔2017〕4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绩效评价评分表
2.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评分指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