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 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 30万元在税前扣除。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6 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均有误。
(2)(详细计算过程稍后附上)
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 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 1000 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10(万元)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34(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13(万元)
⑦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6 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699(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74.75(万元)
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2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