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销售费用 1 400 万元,其中:广告费用 750 万元,业务宣传费 186 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 320 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 55 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 62 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 91 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 85 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6 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 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同期限行贷款年利率为 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560 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 2010 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参考答案:
(1)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免税,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某商场借款 1000 万元而发生的利息 71 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