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腾飞的70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烘托学术界百家争鸣之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研究前景与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推出《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约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重在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探索。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盲评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也保持尊重作者本人观点,文末附推荐意见,既可视为读者了解该学科的导读性论著,也可视为广大党员干部勤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今日刊发70年学科发展系列文章之七,敬请垂注。
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共识与未来发展
张守文

作者简介: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财税法、信息法、社会法等领域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等专著和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十余项,担任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首席专家。
一、从历史维度看经济法的制度变迁
如同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一样,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来离不开历史的、系统的分析。从世界范围看,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和德国,迄今不过百余年。而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则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率先兴起,并辗转传入我国。1949年以前,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在国内学界尚未引起广泛关注。1949年以后,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我国并未继续构建市场经济体制,而是随着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三大改造”的完成,开始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由于计划在当时是国家经济治理的基本手段,经济法也自然难有存续和发展的空间。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对法制的强调,经济法制度才真正产生和发展起来。尤其是1993年的“市场经济入宪”,使经济法的立法备受重视,推动了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形成。而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前后,基于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经济法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自2013年以后,我国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使经济法的发展开启了新的阶段。
基于上述历史节点所展现的经济法演进历程,可以把迄今70年来的经济法发展分为第一阶段(1949—1978年)和第二阶段(1978—2019年),并且,每个阶段都包含从一种经济体制向另一种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其中,在主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第一阶段,本来数量就不多的经济法制度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日渐衰微,几近于无;在主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制度几乎从无到有,日益繁盛,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上述经济法制度的变迁历程表明,中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70年中的第二阶段。从经济改革、体制变迁的视角,以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为界,可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法发展再分为前后两个小阶段。此外,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维度,以2013年(深改元年)为界,亦可将经济法真正发展的时期(1978年—2019年)分为前后两个小阶段。上述不同的历史分期,体现了经济法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各阶段的差异性。回望建国以来的70年,不难发现,国家实行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直接关乎经济法的兴衰、沉浮、枯荣。审视上述的阶段划分,有助于明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轨迹,揭示中国经济法学与其他国家经济法学的共性与个性,辨明影响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相关因素,并据此提炼相关的理论共识,明确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基本理论共识
在上述经济法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中,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学亦不断发展。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形成诸多重要的基本理论共识。
例如,学界普遍认为,在本体论方面,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的体系是一个“二元结构”,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类,其中宏观调控法由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构成,市场规制法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构成。在价值论方面,经济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多种重要价值,并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重要目标,同时,要全面体现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规范论方面,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现代法,其主体、行为、权义、责任等多种“二元结构”,都与传统法的相关结构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