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3.2条(1)”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依据相关程序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全部资产过户手续,以使乙方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
变更为“甲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依据相关程序为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以使乙方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
(3)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3.2条(2)”中“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转让预付款为转让总价款的30%。该笔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预付款¥4,471,069.16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肆拾柒万壹仟零陆拾玖元壹角陆分)。”
变更为“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转让预付款为拟转让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36%,即人民币7,537,469.70元,鉴于乙方已按原合同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471,069.16元,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3,066,400.54元,乙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原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向甲方付清。”
(4)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3.2条(3)”中“乙方应于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全部林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处理完毕本合同第5.9.2条约定的内部员工承包、管护片区约8000亩转让林地收回事宜,并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林地收回协议》等)后,乙方在10日内支付剩余标的资产转让价款70%,计¥10432494.7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叁万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柒角贰分)。”
变更为“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分别支付剩余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a)就除附件一“标的资产上存在的权利负担情况”中权利人类别为内部员工外的所有林地:乙方应于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对应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对应林地剩余拟转让标的资产转让价款,计算方法为该等林地对应的按照调整原则调整后的最终转让价款与乙方就该等林地支付的预付款(该等林地在附件一所列范围内的按其于附件一中对应的本补充协议转让价款金额的64%计算,不在附件一所列范围内的按预付款金额为0计算)的差额。
(b)就附件一“标的资产上存在的权利负担情况”中权利人类别为内部员工的林地:双方同意按照完成一块林地的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即支付全部该地块对应的最终转让价款的原则完成价款支付。乙方应于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对应林地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并向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林地收回协议或实质为林地收回的相关协议)之日起10日内支付对应林地剩余标的资产转让价款,计算方法为该等林地对应的按照调整原则调整后的最终转让价款与乙方就该等林地支付的预付款(按附件一中其对应的本补充协议转让价款金额的64%计算)的差额。甲方与六个内部员工(杨丕荣除外)签订的林地管护协议按照原合同第5.9.2条之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收回后交付予乙方,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如甲方无法完成杨丕荣林地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同意按照调整原则计算该林地的最终转让价款,多退少补。”
(5)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5.9.2条”中“林地租金交由甲方至合同到期日,涉及内部员工承包管护的部分,由甲方继续履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剩余年限由甲方出面和员工协商解决。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与内部承包管护的员工对所涉及的转让林地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收回其承包的转让林地。”
变更为“截至前述合同到期日,该等合同项下林地租金、及其他涉及甲方收益及分配的,均仍由甲方享有,涉及内部员工(除杨丕荣外)承包管护的部分,由甲方继续履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并享有截至该期限的林地租金、收益及其他分配,内部员工杨丕荣承包管护的林地租金、收益及其他分配甲方享有至与其协商解除林地承包管护协议止(即使届时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已经完成),剩余年限由甲方出面和员工协商解决。甲方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期限内努力促使收回甲方内部员工承包、管护的林地(杨丕荣)。”
(6)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七条 违约责任”项下内容整体变更为以下内容:
第7.1条 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本合同双方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