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零点漂移及全系统零点漂移。
3.10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量程漂移及全系统量程漂移。
3.11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 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单元(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或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参见附录A的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本标准仅对苯系物进行规定。
5 技术性能要求
5.1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5.2.1 分析周期
≤3分钟(非甲烷总烃),≤6分钟(苯系物)。
5.2.2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
不超过±3%满量程。
5.2.3 零点漂移
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
5.2.4 量程漂移:
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
5.2.5 准确度:
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5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 mg/m3;
——≥50 mg/m3~<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40%;
——≥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苯系物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2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8mg/m3;;
——≥20mg/m3~<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30%;
—— ≥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20%。
注: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
5.2 废气参数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主要技术指标满足HJ 75中相关要求。
6 监测站房要求
6.1 应为在线系统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3.0m×3.0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确保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15℃~30℃,相对湿度≤60%,空调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空调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宜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
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应不少于8KW,预留5个以上三孔插座,1个稳压电源,UPS电源一个。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
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在线系统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
6.6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
6.7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
6.8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6.9 防雷系统:除符合GB5005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大于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4Ω,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