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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最新发布)(2)

蚂蚁考呗网     [ 2019-09-08 ]   点击次数: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请登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希望考生牢固掌握合伙企业的相关知识点,则合伙企业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

当然。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友情提示: 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 所谓独立性。

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

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

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本文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下列关于该出质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单项选择题 1、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出资以后。

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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