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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19-09-08 ]   点击次数:

更多资料敬请关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提供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无效 【答案】D 小编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友情提示: 如果您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所谓完整性,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摘要】 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请登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或登陆中级会计职称论坛,供广大考生学习并掌握, 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特整理常见考点并发布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对,一般说来,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交易。

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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