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简答题陈某是甲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和股东,根据公司的章程规定,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以一台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为此,陈某向乙普通合伙企业(简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设备。合同上约定交付时间为2024年7月20日,乙公司若迟延交付应支付4万元违约金。乙企业位于N具,陈某住所地为P县,合同履行地位于Q县。
2024年7月20日,陈某请求乙企业交付M设备,乙企业因核心配件缺少无法进行交付税,遂向陈某签发张面值4万元的现金支票,支票上记载支付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1日,陈某得知乙企业生产出M设备,后请求乙企业交付,乙企业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乙企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陈某无法按时向甲公司缴纳出资,进而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从事生产8月10日甲公司请求陈某及时缴纳出资,并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将M设备装车运走。
2024年8月16日,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以陈某为被告向Q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乙企业之间合同无效。理由是前执行事务人超越合伙协议的授权与陈某签订合同。陈某并不知晓乙企业合伙协议的相关限制。
根据公司、合同、合伙企业、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问题。
(1)支票上记载的支付期限是否有效?请简要说明理由。
(2)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请求陈某及时缴纳出资,并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4)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将M设备装车运走是否对M设备享有所有权?请简要说明理由。
(5)乙企业向Q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请说明理由。
(6)乙企业请求确认陈某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暂无进入在线模考
(1)记载无效。根据票据法法律制度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不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企业与陈某并未形成交付合意,陈某强行运走该设备,因此不能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5)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Q县,因此本案应由被告(陈某)住所地P县人民法院管辖。
(6)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陈某并不知晓乙企业合伙协议中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限制,因此乙企业与陈某之间的合同有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