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4 500元,另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取得季度奖金3 000元;年底获得业绩奖励4 800元。
(2)取得翻译收入20 000元,从中先后拿出3 000元、5 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
(3)小说在报刊上连载50次后再出版,分别取得报社支付的稿酬50 000元,出版社支付的稿酬80 000元;
(4)在A、B两国讲学分别取得收入18 000元和35 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 000元和6 000元。
(5)7月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
15 320.60元,同月转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 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以下关于计算全年工资和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取得季度奖金时与当月工资相加,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算纳税;
B.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C.季度奖金按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季度奖金除以三按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见教材(P199:3.(5))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何计算,多年前有这样一道题目:
每月工资3 500元,每季度季度奖3 000元;
计算如下:全年工资和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 500-800)×15%-125]×12+[(3 000×15%-125)×4
=3 360+1 300=4 660(元)
即:先算出全年12个月工资的个税,再计算4个季度季度奖的个税。
这个方法不符合教材的规定,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后计算。
计算过程:季度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见教材(P262五段)
应纳税额=[(18 000-3 500)×25%-1 005] ×8+[(18 000+5 000-3 500)×25%-1 005] ×4+5 0000×10%-105=20 960+15 480+4 895=41 335(元)
“[(18 000-3 500)×25%-1 005] ×8”:没有季度奖的8个月;
“[(18 000+5 000-3 500)×25%-1 005] ×4”:4个季度,合并计算;
“+50 000×10%-105”:“12月份另外从N公司取得业绩奖励50 000元”的计算,业绩奖励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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