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考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解析】相当多的考生认为本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我们认为公布答案是正确的。本案虽然看起来很像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其实质则是共同贪污。(1)这100万元是分给了徐某、顾某和其他15名处于“管理层”的职工,而不是分给了公司全体或者绝大多数职工。因为该公司的改制方式是“管理层控股”。也就是说,只有徐某、顾某和其他15名所谓“管理层”的职工才能拥有股份。(2)私分国有资产时,在公司内部是公开的,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领款、领物等都是公开进行的。本案中,“私分”只在领导层中是公开的,普通职工显然不可能知晓此事。因为此时,这些人的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利益并不一致,他们会向普通职工隐瞒此事。(3)更重要的,私分国有资产是在国有公司存在的前提下,在国有公司内部进行的私分。私分后,国有公司是继续存在的。而本案中,国有公司要进行改制,这次分完后,国有公司就不存在了。因此,这样的私分显然不是单位(全体职工)的本意,不是为了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进行的,而是为了个别人的利益进行的。综上,这种私分是个别人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单位名义进行的,其实质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陷阱点拨】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无须采取隐瞒的方式。而且,国有资产是按一定的方案公开分配给绝大多数人的,至少是绝大多数人都知道分配方案的。如果像本题这样采取隐瞒的方式,而且只有部分人得益的,就构成贪污罪。
2.【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考点】共同犯罪的数额
【解析】本题不难。无论考生认为徐某、顾某构成何种犯罪,本题都不应该答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数额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所得负责。说明:按本题所给答案,贪污的总数额应是101万元。
【陷阱点拨】本题有难度的是将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计人贪污数额。该说法并没有错,只是考生容易忽略。大家只注意到这笔钱被用于行贿,忘记这笔钱从哪里来的了。这一问再次提示我们:回答案例题,一定要细心,一句话都不能漏。
3.[答案]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考点】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解析】本题很简单。贪污罪的既遂表现为行为人控制了国有财产。本案中,虽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但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即因被举报而案发。所以,他们并没有实际控制这100万元。
4.【答案】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点】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解析】本题的考点和第1题的考点其实是一样的:什么是单位犯罪?只有为了单位的利益进行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徐某等人送钱给周某,是为了顺利进行共同贪污,因此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当然只能构成个人犯罪。
5.【答案】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罪与数罪
【解析】《刑法》第229条对周某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受贿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定罪,但法定刑升格。《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答案】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罪共犯的想象竞合。
【考点】共同犯罪、想象竞合
【解析】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1)周某是否明知徐某、顾某要进行贪污?明知。因为他所在资产评估所是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的。他当然知道在评估时隐瞒这笔钱就意味着将这笔钱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资产。因此他构成贪污罪的共犯。(2)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人,还能否构成贪污罪?很多考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要么构成共犯,要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在构成共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确实同时构成两个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是想象竞合,只能择一重罪论处。
【陷阱点拨】如果这道题答错了,说明考生对定罪的理论掌握得还是不够好。无论最终按什么罪定罪处罚,只要一行为确实构成两罪的,就可以认为构成两罪。二罪之间可以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可以是想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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