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

单选题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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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定绑架罪,主要理由有二:(1)高某是向李某要的钱,这是向第三人要钱;(2)陈某和高某将赵某非法拘禁了一天多,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产生第一个疑问的原因是没有理鳃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既不是有没有绑架被害人,也不是有没有向第三人要钱,而是直接向谁要钱?如果将被害人作为筹码,直接向第三人要钱,使第三人因为担心人质的安全而给钱,就是绑架罪。但本案中陈、高是强迫赵某自已想办法拿钱,赵某是告诉公司出纳李某“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所以,这l0万元并不是以人质为筹码换来的,而是殴打、胁迫赵某,由赵某自己想办法要来的。因此,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产生第二个疑问的原因是不了解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变异”。很多抢劫罪不再是 “短、平、快”,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出钱为止。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因此仍构成抢劫罪。
【陷阱点拨】这道题2006年刚刚考过。该题就是一个人被绑架后,向自己的妻子撒谎说自己发生了车祸,撞了人,急需l0万元钱让伤者住院和赔偿,其妻子将l0万元钱打入他的借记卡上,绑匪带他取出现金后放他走了。该题定的就是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是直接向他自己要钱的,他妻子并不知晓他被绑架。关于抢劫中,能否拘禁他人一天多时间,也是数年前就考过的。只要这种非法拘禁不问断,直到被害人筹到钱才放掉被害人,就仍然属于“当场暴力取财”。
2.【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考点】非法拘禁罪
【解析】高某以为自己在帮陈某索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在索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他受到损害的只是人身自由。高某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所以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3.【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说起来不难,但很多人都答错了。主要是抢劫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罪的比较少见。但是,无论有没有见过这种案例,我们都应该能够答对本题,因为它考的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两个人,即使实际实施的犯罪不一样,只要他们实施的行为有重合的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考点年年必考,本年的试卷二也考到了。大家之所以答错,还是没有彻底掌握这个理论。
4.【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考点】另起犯意的认定
【解析】很多考生把这一问也答错了,认为高某见李某不给钱,就威胁李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了。高某的威胁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行为”,他要的还是陈某说的“债务”。这种案例其实以前也考过。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暴力胁迫行为的,并不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他还是索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考生嘴上认为高某是非法拘禁,但心里并不真信(因为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一看到高某的胁迫行为,就马上想到非法占有,想到敲诈勒索罪。做题时要前后一致。
【陷阱点拔】看一个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新的犯罪,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新的法益。如果没有触犯新的法益,就不另行构成新的犯罪。
5.【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考点】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解析】赵某是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身亡的,这属于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不另定罪。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陷阱点拨】对于抢劫和故意杀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要分三种情况掌握:(I)为了劫财而先杀人的或者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等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因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6.【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高某外出期间,因此高某对该行为并无故意与过失。高某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该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所以高某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
7.【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考点】自首与立功
【解析】高某是自动投案的,因此构成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因此构成立功。由于陈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构成重大立功。
【陷阱点拨】有很多考生认为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检举同案犯是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应有之义。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高某做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而不仅仅是检举陈某。所以,审题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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