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解析】选项A不是玩忽职守罪,该罪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选项8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渎职犯罪,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它和玩忽职守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因为二者主体不同。但二罪容易混淆,因此放在一起考查。选项C、D考查了普通玩忽职守罪与特殊玩忽职守罪竟合时的处理,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即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法条竞合的统一处理原则——特别规定优先。选项C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于其另有罪名,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选项D没有特殊罪名,因此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刑法》第397条,还要掌握:对于法有特殊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也要按特殊罪名定罪。《刑法》第l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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