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解析】选项A:甲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应该依法进行监视,而甲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这种行为符合“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规定。因此甲成立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4项对此还有更明确的规定。该项规定:“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的甲应构成徇私枉法罪。选项B:乙的枉法裁判虽然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的,但这种审判仍然是刑事审判,这个裁判仍然是刑事裁判的一部分,因此乙仍然构成徇私枉法罪。选项C中的丙是鉴定人,因此其行为构成伪证罪。选项D显然构成徇私枉法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和“可以免除刑罚”的判决虽然都不判处被告刑罚,但在定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不构成犯罪,后者是定罪免刑。丁的行为显然是枉法裁判。《刑法》第399条第l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陷阱点拨】本题中的徇私枉法行为都是不典型、不常见的,在复习中也很难复习到。对于这些行为的性质的判断,就不能僵化地理解法条,而要根据法条所设定的行为类型是什么,即从本质上来判断一种行为的性质。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最新试题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
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材料,回答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根据材料,回答题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根据材料,回答题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
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