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登记受理机构须通知本辖区内聘用社会工作者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录社工管理系统进行机构账号注册、信息登记,并严格要求各社会组织安排机构内持社会工作者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做好申请资料的信息审核、操守评定等相关登记工作,保证提交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各社会组织审核完毕并汇总的相关资料,一份机构存档,一份直接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四)各地开展登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分配时间顺序,避免由于过度拥挤而影响社工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最终影响登记工作。
(五)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或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六)目前我省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其余证书暂不在我省社工管理系统登记。
(七)登记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