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信息,广悦化工同意就“汇融50号”项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如下标准进行相应提高。A类客户:信托单位100万-300万(不含),提高预期年化收益率1%;B类客户:信托单位300万(含)及以上,提高预期年化收益率1%。该补充协议项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仅限于首次募集的1.5亿元资金。
在协议的(公章)盖章处,盖章的一方仅有广悦化工,并未出现吉林信托的身影。投资者认为,在补充协议内容里没有涉及吉林信托,只有融资方和投资者关系,并且融资方盖了公章,还款是融资方,信托公司只是监督管理义务,吉林信托是否承担责任仍未可知。
一位资深信托行业观察人士介绍称,从补充协议来看,正常信托计划的补充协议应该是由信托公司发起,协议应有甲:管理人为信托公司,乙:融资方,丙:投资者三方一起构成,但这个协议仅有广悦化工和投资者,不符合补充协议的结构。信托合同是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定的,管理方是信托公司,如果投资者与融资方直接签订讨债协议,信托公司是逃避责任。
不过,亦有律师及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意见。从法律层面来看,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认为,补充协议是游离在信托合同之外的,这是两个合同,对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应当分别主张。在这份协议里,吉林信托不是当事人,投资者不能基于与融资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向信托公司主张权益。
另一位信托行业从业者也提到,这份协议和吉林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是平行关系,投资者可以分别要求双方履行。融资方鉴于目前的市场形势,愿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延期补偿,这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任何一方不愿意不签即可。
针对“补充协议”一事,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致电广悦化工大股东青岛中银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淑波进行采访,他表示,“请联系吉林信托”。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吉林信托进行采访,但电话始终未有人接听。
经营发展困局待解
成立多年来,董事长接连因违纪违法“落马”,让吉林信托一直处于案发、查处、整顿,再案发、再查处、再整顿的怪圈之中,也限制了吉林信托的发展。
对未来发展战略的目标,吉林信托曾在2019年年报中提到,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财富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以信托为主业,涵盖基金、期货、保险、证券、商行等业务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成健全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稳定的盈利模式,打造一流的高端财富服务机构。
然而,理想与现实方面存在差距。今年8月,吉林信托因“未严格审核信托目的的合法合规性,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被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40万元。对于吉林信托违法违规行为,李巍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李俊永负合规管理责任,吉林银保监局对上述二人予以警告处分。
从罚单信息可以看出,吉林信托近年来罚单大多与内控失效有关,例如2017年12月,该公司因开展关联交易未执行事前报告制度,被罚款20万元。
负面缠身的吉林信托如何安然“渡劫”,廖鹤凯进一步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吉林信托还是要痛定思痛,加强组织构架和公司治理环境,进一步组织变革,甚至可以考虑引入恰当的战略投资者,协助公司解决当前的困境。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