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地从开垦耕种至今,已长达40多年的历史,依据95颁布的确权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耕种其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些土地至今已满40年,且在此其间无人提出异议,所以完全满足这一条件。所开耕地应为现使用者所有。第三十五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前,已经转由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外,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使用者。这些土地在1982年前已开垦耕种,即已转由个人使用,也不属于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范围,��以使用者理当拥有使用权。
6 有人曾拿土地证来说事,其实土地证也好,其它证也好,证件只是拥有权属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流转合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六十二条:本法施行前的承包效力,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的(包括承包期长于此法规定的),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应当补发证书。再说,鸭田镇所有旱土至今未发证,难道就都没有承包经营权吗?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合同强调什么呢?双方同意,协商一致,这叫合同。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它形式(默示和视听)。要约的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叫默示。���以,凤鸡山取土场的开荒耕种至今,相关人员不可能不知,知而不言,即默许。所以,其可认定为一种无固定期限的事实上的默示的承包经营关系。拥有承包经营的权益。
7 邹新树承包水库前,管理所不在此位置,而是位于易理雄屋的右边一百米处,当时是栋两层的木房子,前几年才卖了,现已拆除。邹新树承包水库后才建了现在的管理所,当时占用了易显志开垦后来分给易理树的土地,于是用原管理所管理的土地(即现易理树之子易列贤的屋场)与其对换。可见,当时水利管理部门对这些开荒地权益的认可。
陈石民, 易理雄等人的宅基地,也是在这些开垦的取土场上修建的房屋,可见当时的国土、政府等相关人员也是认可其权益的。
水库在邹新树承包期间,原管理耕种的田土已全部退还给原集体,且三甲以下1米为最高蓄水位,超出此水位损坏的农作物需照价赔偿。这里同样也表达了政府的立场。
收回开荒土地使用权,只有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强制征收,但也必须按征收程序依法进行,而且需对土地承包人作出赔偿,谭清华作为个人,无权征收他人土地。
因此,从法律及现实中都可以确定,开垦耕种者已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谭清华作为水库承包经营者,只拥有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而不会自动拥有其它土地,用于建设的土地,需依法批准后才能进行。如今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的宗旨。谭清华���行霸占他人土地应完全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情形,我在此深情呼吁相关领导,尽快为我们依法合理的处理好此矛盾纠纷,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