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未起诉,则解除保全措施。
(3)执行前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在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执行,则解除保全措施。
2、第一审程序。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同时应当公告。
(5)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8)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此处特别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之内。
3、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对于判决的上诉:a.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对于裁定的上诉:a.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期限: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期间为1年。
5、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此6个月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9条)。
(3)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抗诉或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6、支付令。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8、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