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收支。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的处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