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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5-07 ]   点击次数: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年修订本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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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4 03:12:32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6293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9-03-12   生效日期 1999-03-12  
有效性状态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最新发布)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2020年修订: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九条中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八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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