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与报考信息核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结果对应的成绩信息变更,只有“取消”或“恢复”两种情形,不得变动成绩记录。因成绩复查、考中异常情况处理等产生的成绩信息更正,需详细说明成因和分数变动理由。
(七)因考试成绩取消、恢复或更正,考试主管部门吊销证书等导致证书信息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其他相关考务信息,保证证书信息和其他考务信息对应一致。
(八)所有考务信息变更均须形成对应的档案资料,并固化相应管理软件中的修改痕迹和变更说明,确保有据可查、有迹可溯。
第四十四条 考务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外发布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发布审批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维护,确保对外发布的考务信息真实、准确。
未经部考试中心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十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五条 考试安全工作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安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推进考试队伍风险防控能力建设、考试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安全形势和考试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梳理风险、排查隐患,调整完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考试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培训,推进标准化考点考场和命题、评卷专用场所建设,升级考试技术手段和设施设备;加强宣传与引导,开展考试作弊治理,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诚信考试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考务实施中出现下列严重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安全隐患时,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第一时间报告,查明情况,采取措施:
(一)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题库考前泄密;
(二)有组织、大规模考试作弊;
(三)内外勾结或徇私舞弊;
(四)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考试舆情;
(五)因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考试大面积中断、批量作答数据丢失、群体性纠纷等;
(六)其他严重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尚未使用的试题、试卷,考场封闭管理结束前的试题、试卷,与电子化考试试卷信息形成及使用有关的参数、算法、规则,考试题库,考试结束前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未评阅的答卷或原始作答信息等,应安全妥善管理,不得泄露。
第四十八条 影响秘密事项管理效力、考试安全秩序的事项或信息,不向社会公开。包括尚未实施考试的命题方案、命题人员名单,考试结束后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试题试卷统计分析结果,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应试人员答卷或作答信息,报考人员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关键岗位考务人员身份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从事命题、考场编排、监考、评卷等工作的考务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公正执行考务工作情形的,应当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确需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参与考试安全或保密工作的受委托机构、人员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并与人事考试机构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或协议,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考试服务便民化、考务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持续推进考试网站和应用系统安全运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和网络监控系统,配置升级相应设施设备,配强处置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人员,保证考试网站、应用系统运行和服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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