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预定。省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部考试中心报送试卷预定单。各省区市试卷预定的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须与报名缴费的报考人员数量、考试科目设置、考点考场设置等匹配,防止漏报、错报。
(二)试卷印制。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印制工作由部考试中心委托具有相应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接。印制过程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按部考试中心核定规格、数量进行装封和配发。部考试中心应对试卷印制过程安全保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启运前试卷印制质量进行抽查。
(三)试卷运送。考前试卷从印制单位至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考区、考点的依次运送,以及考后答卷从考点至考区、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指定阅卷场所的依次运送,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选派至少2名人员专门押运。
(四)试卷交接。交接考前试卷或考后答卷时,交付方、接收方各需至少2名人员同时在场,由双方人员清点核对,对种类、数量、包装和密封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
(五)试卷保管。保密期内的考前试卷、考后答卷交接后,应当存入专门的、全程实时监控的保密室(或指定场所),并安排至少2名人员24小时值守。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的,考前试卷应从考点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至考务办公室、考场依次传递,考后答卷应从考场至考务办公室、人事考试机构依次传递,全程实行监控或监督。监考人员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考场内拆封、分发、使用、回收试卷及回收、清点答卷,在考务办公室装封、交接试卷和答卷等,应按统一规则和指定方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化考试试卷以刻录光盘方式流转的,应当参照纸笔考试进行管理。电子化考试试卷相关信息以网络传输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经过碎片化等技术处理,接收信息的考务操作应当在监督下限时完成,有关接入介质、设备等应当专人专用、专人保管。
电子化考试试卷投入使用前,部考试中心应当专门校验试卷类型与考试科目的对应关系、试卷编排变换与答案的匹配性以及试题呈现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无作答内容的纸质试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销毁;评阅完的纸质答卷由省级人事考试机构或其他负责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保管。电子化考试试卷、作答信息(答卷)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负责命题、评卷组织工作的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保管。
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涉及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重大异常情况的试卷、答卷、考场情况记录及其他相关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2年;答卷、考场情况记录等按规定要求转化成电子文档的,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不少于5年。试卷、答卷销毁,参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及相关工作人员须按照考务文件、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等要求,规范组织考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命题工作的单位和各考点应安排专人值班,运用人事考试指挥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保障考试指挥和协调联动畅通、高效。
第二十八条 考试实施前,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确定监考人员、系统管理员、流动监考等,并组织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考务培训内容包括: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纸笔考试答卷(包括答题纸、答题卡)交接、拆封、分发、回收、清点、装订、密封的方法和要求,电子化考试作答数据备份、回收、上报的步骤、方法和要求;考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异常情况记录要求;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规范考试过程中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使用等工作。
自考试结束起,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二)语音类、视频类考试开始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其他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三)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