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29日,李某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與王某才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某才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王某才生前近親屬均已離世,居住在侄子王某提供的住所,去世后的喪葬事宜也由王某辦理並支出相關費用。王某因索賠未果,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以及某保險公司賠償因王某才死亡造成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4.5萬余元。
一審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以王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近親屬,不具備主張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對於該項主張未予支持。王某不服,遂向鹽城中院提出上訴。鹽城中院依據《民法典》改判由某保險公司向王某賠償因叔叔王某才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7萬余元。
【法官點評】 民法典第1128條將代位繼承法律界定范圍由原先的近親屬擴大到甥、侄。該案結合死亡賠償金參照遺產處理的物質財產屬性,認定符合代位繼承人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產生的死亡賠償金,體現了民法典對死者財產應更多流轉在血緣家族的基本人文關懷,保障私有財產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有利於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重視親情的良好風尚。
貨運車肇事 挂靠公司也擔責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原告朱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揚中市三茅街道指南工業區道路行駛時,與被告邱某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相撞,致原告朱某全身多部位受傷、創傷性牙鬆動等。原告朱某傷愈出院后,向揚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邱某、遼寧省某運輸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揚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邱某駕駛的重型半挂牽引車挂靠在被告遼寧省某運輸公司經營,該重型半挂牽引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法院遂判決,由被告邱某、遼寧省某運輸公司對原告朱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個體貨運車肇事,挂靠公司是否要擔責,一直是法院判決時頗有爭議的話題。民法典第1211條明確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更好地發揮了法律法規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經營秩序和挂靠雙方行為的作用,明確了挂靠公司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有利於挂靠公司規范運營。
特定情況下 “自助行為”可免責
【案情回放】 2018年,債主於某通過訴訟向董某索要貨款2.6萬余元獲法院支持。案件執行階段,於某發現董某有一台車輛及貨物停放在句容市某處,趕緊撥打法院執行110電話聯系。因情況緊急,於某與其代理人扣留了車輛及部分貨物。在於某扣留車輛及貨物后,法院工作人員趕到現場進行了查看。后來,董某按生效判決履行了義務,執行案件終結,於某也通知董某取回車輛及貨物。但2020年初,董某以於某私自扣留其營運車輛及貨物,貨物現已過保質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於某賠償其車輛營運損失、車輛貶值損失及貨物損失共計10余萬元。
南京市棲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董某未按法院生效判決履行義務,於某在發現董某財產后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扣留了董某車輛及貨物,並及時告知法院執行工作人員。依據民法典“自助行為”規則,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自助行為”規則是民法典新設立的民事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之一,依據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得到國家機關的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該制度的確立賦予自助人在一定條件下自我保護的權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機關的執法壓力,是保護國家機關的有益補充。
申請執行人去世 可變更遺產管理人
【案情回放】 趙某某申請執行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趙某某因病去世,經過權衡考慮,4位繼承人共同推選趙某某長子趙某甲擔任遺產管理人。趙某甲向睢寧法院書面申請變更其為此案的申請執行人並要求恢復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