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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近1個月江蘇多地適用民法典案件判了(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1-01-25 ]   点击次数:

原標題:身邊案例,教你如何保護權益

民法典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從紙面到落地近1個月,民法典到底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變化?近段時間,我省各地民法典“第一案”如雨后春筍般出現。

“第一案”涉及糾紛類型不同,但最終的裁判結果都充分體現出對人的關懷。記者日前採訪了一批我省各地法院適用民法典的案件,來看看這部“公民權利保護宣言書”如何更好地守護你我權益。

□ 本報記者 顧敏 陳珺璐 王拓

“好意同乘”出事故 應為善意減責

【案情回放】 2019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化名)開越野車,帶著劉某(化名)等3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駕駛的越野車偏離路線,沖向一旁的樹林,翻車后墜入水庫。除副駕駛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於難外,江某和劉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當地的交警部門認定,江某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為,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劉某的家屬向南京市秦淮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家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10萬元。經法院協調,原被告考慮到兩位死者與江某生前是好友,同意進行調解。經過協商,被告支付給原告部分補償,順利調解結案。

【法官點評】 在法律上,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無償搭載乘車人的行為屬於“好意同乘”。對於乘車人而言,好意同乘和乘坐營運車輛有實質區別。事故后,要求善意供乘人與一般運營者承擔同樣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對此,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民法典對“好意同乘”這一助人為樂行為的保護。雖然民法典明確部分情況下應減輕供乘人的賠償責任,但對供乘人而言,始終要將遵守交通規則放在首位。

照料姨媽5年多 侄兒也能分遺產

【案情回放】 家住海安的朱老太,丈夫去世時已經86歲高齡,平時獨自居住。黃某是朱老太的姨侄,就主動照料姨媽的日常生活起居。在朱老太去世后,她的養子章某將黃某告上了法庭,認為對方取走了老人賬戶上的23萬多元,系不當得利,要求其予以返還。

1月4日,海安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黃某幾乎盡了朱老太晚年生活的全部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遺產,酌情按40%的比例確定被告的遺產份額,扣除其應得部分被告應返還原告11萬余元。

【法官點評】 民法典中,關於酌情分得遺產的規定沿襲了《繼承法》的規定,但刪除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限制條件。也就是說,隻要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無論是否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情形,均應分給其適當的遺產份額。實際上,這也擴大了酌情分得遺產的適用主體范圍,體現了充分發揮遺產撫養功能的傾向。子女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贍養老人,可以少分甚至不分﹔沒有繼承權的人,如果對被繼承人盡到撫養、贍養義務,也可以酌情分得遺產。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是法律對孝老愛親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褒獎。

重大疾病未告知 婚姻關系可撤銷

【案情回放】 2018年,丁某(化名)通過某網絡平台認識了佳佳,交往一段時間於當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2020年,丁某在家中收拾東西時,發現了一份記載著佳佳梅毒病史的病歷,病歷顯示,佳佳身患梅毒未治愈,仍在長期服藥。丁某拿著這份病歷向妻子質問,佳佳無奈承認自己確實患病。

2020年底,丁某向秦淮區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兩人婚姻。丁某稱婚后發現妻子患有梅毒,至今未愈。該疾病屬於影響婚姻和生育的嚴重傳染病,但佳佳事先並未告知,他和家人無法接受。秦淮區法院認為,佳佳患有的疾病屬於重大疾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影響結婚和生育的指定傳染病,醫治難度大,且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生活。現在丁某以佳佳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 婚姻法隻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為無效婚姻。民法典將此條刪除,並在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法官提醒,撤銷婚姻是民法典賦予的權利,但撤銷權有訴訟時效,即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那麼撤銷權消滅,婚姻有效,就隻能選擇離婚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

近親屬范圍擴大 侄子有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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