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徹底使建設集團擺脫經濟困境,真正恢復重整企業造血功能,合議庭還根據建設集團實際資產負債情況,採用召開聽証會形式,聽取債務人、部分債權人、債務人職工代表等多方面意見,對建設集團重整可行性進行調查、分析、論証,並多次與管理人、托管組、建設集團進行深入溝通交流,從完善企業管理體系、加強成本控制、提高盈利空間、拓寬經營渠道等方面進行探討,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多次提出修改建議,以期實現企業重整后的可持續發展。為滿足債權人不同清償需求,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合議庭在重整計劃中設計了短期一次性清償和長期留債清償兩種不同清償方案,債權人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以選擇權予以選擇。鄭州中院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效率,最終取得了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也保証了國有資產不流失,案件圓滿審結。
(責編:辛靜、楊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