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中院供圖
8月28日,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辦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該院於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的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重整一案,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審結,已於2020年7月21日批准重整計劃、終結重整程序,以4.65億元的成本化解了19.71億元的債務,且企業無一人下崗。據參會的河南省國資委相關人員介紹,該案系全國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業重整成功第一案。
據了解,建設集團隸屬於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前身是1953年1月29日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國有建筑企業。近年來,該公司受資金鏈斷裂影響,拖欠債務不能按期償還,面臨大量債權人起訴、公司銀行賬戶被司法凍結、主要資產被查封等困境。
“府院企”三方聯動解難題
2019年5月24日,建設集團向鄭州中院遞交重整申請,為慎重起見,鄭州中院公開舉行了兩次案件審查聽証會后裁定受理該案,並第一時間組織成立審理建設集團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專班,由該院院長李志增任組長兼任審判長,制定詳盡的工作計劃,將各個關鍵節點細化到每周,並充分做好各項預案,以快速高效推進該案的重整工作。
案件辦理過程中,合議庭在河南高院的指導下,多次聯合河南省國資委召開管理人、托管組、建設集團聯合會議,強化“府院企”三方聯動,從平常的“車上開會、路上辦公、工地見面”,再到疫情期間的“見在門口、談在路邊、會在網上”,確保日事日畢、無縫銜接、高效推進。在“府院”的強力帶動下,建設集團也積極加強黨建內部挖潛,號召廣大職工弘揚偉大長征精神,團結一致,克難攻堅,確保工作有人干、責任有人扛、矛盾有人管。
河南省國資委二級巡視員謝建三評價說:“這種模式,不僅使存在的問題得到及時溝通,更集中智慧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為重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多措確保在建工程“破產不停產”
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建設集團存在大量在建工程項目。在建工程項目涉及建設方、承包方、分包方、供應商、實際施工人、包工頭、農民工以及購房人、政府等眾多利益群體。如在建工程項目不穩定,則會導致項目停工、供應商的各種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將被拖欠,影響到社會穩定大局。邢彥堂等合議庭法官先后深入多個項目施工現場,向甲方現場代表、建設集團項目管理人員、建筑工人了解工程形象進度、資金撥付、安全生產、農民工工資發放等情況,要求建設集團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強化安全意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保障在建工程項目平穩運轉。
同時,根據管理人的匯報和申請,鄭州中院通過電話溝通、郵寄和內網發送執行劃轉函件、破產事務協調函等途徑和方式,積極協調各地法院解除對建設集團的財產保全措施,解除凍結銀行賬戶200余個,解凍、劃轉資金2000余萬元,維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積極協調中止執行措施,將建設集團移除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解除了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實施的限制高消費措施,審結破產衍生訴訟案件44件,保障了建設集團重整過程中的保值增值和后續健康發展。
創設預留共益債模式破障礙
目前,建筑企業破產重整成功案件較少,如何解決重整期間挂靠項目工程款支付問題是建設集團重整案的棘手問題。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有效的實務處理方法的情況下,鄭州中院指導管理人創設預留共益債的模式。發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建設集團銀行賬戶中的挂靠工程款屬於建設集團的財產,但實際施工人對此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於重整申請受理前,實際施工人可作為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行使權利,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產生於重整申請受理后,此不當得利屬於共益債務,應由建設集團財產隨時清償。這兩種情況均不違反《企業破產法》有關禁止個別清償的規定,創設預留共益債,成功破解建設集團重整期間挂靠項目工程款支付障礙,保障了實際施工人利益,降低未來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時支付工程款帶來的法律風險,保障並維護了在建工程的運轉和穩定。
河南省政協委員、律師趙京輝了解這一模式后感慨說:“這個創新是對法律正確實施的良好詮釋,建議予以推廣。”
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