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控制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考虑利润条件和关联交易限制,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外商投资企业也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对境内公司的股权、资产、人员、财务状况等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
第三部分 私募交易核心条款
1、投资结构
在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投资结构的选择,即此轮融资是仅接受股权投资,还是也可以接受可转股贷款(也称为可转债)投资?常有企业家困惑地询问律师,我想要的是股权投资,可是和很多基金谈着谈着就变成了可转股贷款投资,我究竟是否应该停止谈判,还是勉为其难继续进行?
在专业律师看来,争取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股权投资不需要企业还,吸收股权投资可以立即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还可以提高企业注册资本,提升企业形象,代价是企业家的股权被稀释。
但是在多数交易中,尽管基金不差钱,基金还是倾向于全部使用或者打包使用可转股贷款,这是因为:
第一,私募交易中充满了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也为了资金安全的因素,投资风格保守的基金需要考虑在投资不当情况下部分撤回投资,因此,可转股贷款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组合,非常适合保守投资者。举例来说,相当多的交易是一半投资额是股权投资,另外一半是可转股贷款,投资后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行选择。如果投了6个月以后企业经营确实不错,贷款马上转成股权,如果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远逊于预期,那么不转股,这部分贷款到期后是要归还投资人的。可转股贷款的贷款年息一般比较高,介于12%到20%之间。贷款期一般是1-2年。
第二,为了提高本次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这是财务游戏的障眼法,同等收益下如果使用借贷杠杆可以提高IRR不少。
律师忠告:
1. 某些企业家接受了可转股贷款以后,常见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借的只是债,以后还上就可以。但是,可转股贷款是否可以转股的权利掌握在基金手上,企业没有话语权。如果基金不转股,说明企业接受融资以后经营得一塌糊涂,本身不是好事。企业家没有希望自己企业经营不善的,所以正确的心态是把可转股贷款也当做正式的投资。
2. 为了担保企业能够还款,可转股贷款经常伴随着企业家对企业的股权进行质押。根据律师的经验,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行为,基金在处理出质的股权时没有什么太好的变现方法。
2、过桥贷款
尽管人民币基金已经日渐活跃,据统计市面上的私募交易仍然有六成以上是外币(美元)跨境交易,时间跨度流程较长,从签署交易文件到企业收到投资款,少则半年,多则一年。
对于某些现金流紧张或者急需资金拓展经营的企业,这么长时间的等待令人焦灼,此时使用过桥贷款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过桥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贷款过个桥,短期贷款之意。一般为基金在境内的关联企业直接向企业拆借数百万人民币,提供6个月的短期贷款,待基金的投资款到帐以后再连本带息一起还给该关联企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拆借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谨慎的投资者会安排某家银行在拆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做一个委托贷款,以规范该行为。
3、优先股
优先股是英美法系国家发明的概念,无论上市与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总是在股息分配、公司清算上存在着优先性。巴菲特特别喜欢投资优先股。
在海外架构的私募交易中,必然见到“A系列优先股”或者“B系列优先股”作为投资标的。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呢?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肯定有优先性。根据各国公司法的通行规定,公司股权通常包含三大基本权利:一是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表决权;二是剩余财产索取权,如果公司倒闭清算,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剩余财产;第三是股息分红权。私募所发行的优先股,在投票权上和普通股是一致的,没有优先和不优先之分。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另外两个权利上,公司如果清算的话,基金投资的优先股优先受偿;在股息分配上,公司分红的话基金先分。优先股的优先性还体现在退出优先上,在退出机制上,特别强势的基金还要求在退出上给予优先股股东优先于国内股东退出的权利。